防爆標志燈適用范圍及使用條件介紹
更新時間:2017-08-28
點擊次數:1537
防爆標志燈適用范圍:
1.防爆標志燈*符合GB3836.1-2000《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有些:通用需求》、GB3836.2-2000《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2有些:隔爆型:“d”》標準的需求;
2.要適用于1區或2區風險場所,ⅡA、ⅡB類T1~T6`組爆炸性氣體或蒸氣環境,在溝通50Hz、額外電壓220V的電路中,作為消防通道分散口等指示用;
3.防爆標志燈按作業方式分為:繼續型和非繼續型。
防爆標志燈在下列條件下可以牢靠作業:
1.設備地址的海拔不約束;
2.周圍環境溫度為-20℃~+40℃,且24h內的均勻值不超越35℃;
3.設備地址的空氣相對濕度在高溫度為+40℃時,不超越50%;在較低溫度下答應有較高的相對濕度,濕的月均勻低溫度不超越+25℃,該月均勻大相對濕度不超越90%;
4.在無劇烈振蕩、沖擊及搖擺的當地;
5.在富含爆炸性氣體或蒸氣環境場所;
6.污染等級為3級。